普通合伙约定免责还要对外清偿吗?

【标签】普通合伙|清偿

更新时间:2021-05-05

  核心提示:按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除了约定合伙协议外基于其他事由会约定另外的协议,某些合伙人约定其对合伙债务免责就是之一。那么,这个免责的合伙人真的不用对合伙债务负责了吗?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在合伙事务中,合伙期间产生的任何合伙债务,任何合伙人都需要对外承担所有责任,免责协议不适用合伙人以外的人。

  根据《合法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虽然合伙人约定了免责协议,但不具有对外效力,如果是债权人向其要求承担债务并没有找错对象的。但是,在对外偿还了债务后,约定了免责条款的合伙人可以就承担的债务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二、特别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这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例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