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销售明知不合格食品情形?

【标签】食品安全

更新时间:2020-05-05

  核心提示: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怎样的情况才能认定为明知呢?销售者在怎样的情况下需要担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只要销售者是“明知”犯错,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消费者都能要求商家履行“十倍赔偿”的责任。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而故犯:

  (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

  (二)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

  (三)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的;

  (四)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

  (五)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等。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