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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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2-13

  核心提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那么如何确定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先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有先后顺序之分。

  《最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