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小心10个误区
【标签】劳动维权|误区
更新时间:2021-05-22
核心提示:。例如还没进行工伤认定就主张工伤待遇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以及一位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等误区,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误区一:
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后又主张
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误区四:未经认定主张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一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
误区五:不了解己方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六:主张带薪年假不及时
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
误区七:劳动报酬约定不明
现实中,很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亦不提异议,导致发生纠纷后提供不出有力证据。
误区八:女职工“三期”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
误区九:主动辞职后要求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误区十: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并无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的规定,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也比较宽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法律之所以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就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能有合理时间来寻求接任者。出于实质公平的精神追求,如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劳动者的突然离职行为受到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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