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公开地下情侵权吗?

【标签】名誉权

更新时间:2020-01-31

  核心提示:恶意公开地下情侵权吗?男女双方无法和平分手,男方恶意公开两人曾经的不正当关系,向社会公开散布,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利,构成对女方的名誉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恶意公开地下情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男方恶意公开两人曾经的不正当关系,向社会公开散布,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利,构成对女方的名誉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披露爱人隐私:是指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的行为。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