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教师的教学水平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标签】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10-23

  核心提示:否定教师的教学水平属于侵犯名誉权吗?社会评价的降低即损害后果的发生系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重要前提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具备民事侵权的四个要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否定教师的教学水平属于侵犯名誉权吗?

  社会评价的降低即损害后果的发生系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重要前提,但系要件之一,而非唯一要件。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

  ( 1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 2 )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精神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依据。

  ( 3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指损害后果是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但这种客观性又有其特点。

  ( 4 )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侵害名誉权责任中,不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损害他人名誉也构成侵害名誉权

  批评、评价是指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的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批评、评价者在发表言论时相信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简言之,批评、评价就是根据事实发表的意见,并不包含对事实的指控。如果评价者存在恶意且不合事实,那么,评价者的行为就不是评价,而是借评价的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

  如果对该教师教学水平的评价是在学校办公会议记录、学生问卷调查表等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言词虽有不妥之处,但评价的内容基本真实,因而可以说明被告主观上没有借机侮辱、诋毁该教师的恶意,就此而言,这种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批评、评价,其行为不具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过错”两个要件,尽管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仍不构成对该名教师名誉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