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定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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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4-01

  核心提示:深圳不定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怎么算?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那么不定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怎么算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参考各地政策。

  深圳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算做加班。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