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差评等同放弃售后合法吗?

【标签】消费者权益

更新时间:2020-01-11

  核心提示:收货后给了卖家一个“中评”,要求换货或者保修时遭拒。卖家以其规定“任何理由给予中差评,不修改中差评的,等同放弃售后,本店坚决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为由拒绝,这样的理由合法吗?这样的条款有效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网购达人们收获颇丰。在收货后给了卖家一个“中评”,因此她与卖家联系要求换货或者保修时遭拒。“理由”很简单,卖家网页链接回复:“任何理由给予中差评,不修改中差评的,等同放弃售后,本店坚决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

  卖家经营的网店当中的条款内容具体确定,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格式条款。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赠品的修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

  (一)自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不作答复或者承诺履行义务之日起五日内仍不履行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予以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的;

  (三)接到有关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不作答复的;

  (四)不履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七)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八)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九)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十)规定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经营者可以擅自提价的内容,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变化的除外;

  (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