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需要当事人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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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14

  核心提示:留置担保需要当事人约定吗?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是法定的,不需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留置是法定的,不需当事人约定。


  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说,留置担保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就不能留置该物,例如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在定作人不给付加工费时,承揽人就不得留置承揽的标的物。这并不是否定了留置的法定担保性质,而是债权经协议自愿放弃留置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与债务价值相当的物作为担保。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

  该解释107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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