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不交公积金合法吗?
【标签】劳动
更新时间:2020-07-15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约定不交公积金合法吗?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因此,单位与员工自行约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无效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与员工自行约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无效。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
如果单位不为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会直接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等权利。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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