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瑕疵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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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11

  核心提示: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瑕疵谁承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瑕疵的责任,如果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出卖人承担,除非是依赖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也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租赁物瑕疵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除非是依赖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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