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震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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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8-09

  核心提示: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政策出台,企业、个人、基础设施及房屋重建、促进就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国家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收政策日前出台,税收减免政策辐射企业、个人、基础设施及房屋重建、促进就业等多个方面,减免期如无特别标注,一律执行至2015年底。

  一、地震受损企业享四项税收优惠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税收法律、,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二、减轻个税负担

  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基础设施及房屋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13至2015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社会各界支持恢复重建

  1、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受灾地区就业

  1、招用因灾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减税4000元

  根据通知,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因灾失业后就业每户每年减税8000元

  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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