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中的三大误区
【标签】抚养费
更新时间:2020-03-29
核心提示:抚养纠纷中的三大误区。这些误区包括不让探望就不给抚养费;实际孩子花费多少就给多少等误区,具体的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抚养纠纷中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不付抚养费
提示:
当事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却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因此,、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抚养费。
误区二:不让我探望,拒付抚养费
提示: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阻止一方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协议,更违反了法律,李某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误区三:认为只需要给抚养费,不用给孩子的医疗、教育费
提示:
:“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而是综合确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时,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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