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商品要给使用费吗?

【标签】合同

更新时间:2020-06-26

  核心提示:试用商品要给使用费吗?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如果试用期后决定不购买的,如果没有约定要付使用费的话,则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试用人可以决定购买也可以决定不购买商品。

  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才可生效。

  试用期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卖人。

  根据试用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允许买受人试用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在其决定购买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已支付一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处分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四十一条规定,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交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三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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