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在途货物风险何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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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1-28

  核心提示:买卖在途货物风险何时转移?风险的转移原则上是以交付为准,即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买受方。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很特殊,是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合同成立时转移,但出卖人故意不告知买受人货物已经毁损、灭失的除外。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风险的转移原则上是以交付为准,即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买受方。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很特殊,是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合同成立时转移,但出卖人故意不告知买受人货物已经毁损、灭失的除外。

  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作了专门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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