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意外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标签】保管
更新时间:2019-01-09
核心提示:无偿保管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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