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约定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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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15


  核心提示:当事人能约定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吗?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如果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不仅规定了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就不能留置该物,例如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在定作人不给付加工费时,承揽人就不得留置承揽的标的物。这并不是否定了留置的法定担保性质,而是债权经协议自愿放弃留置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与债务价值相当的物作为担保。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

  该解释107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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