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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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0-28

  核心提示: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并且与这些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可享受国家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给予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该文件同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