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被迫签订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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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08

  核心提示:手术前被迫签订的免责协议有效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即使在手术前与医院签订了免责协议,。下面 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可见,医院的这种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手术前与医院签订了免责协议,免除医院对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害方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若达不成赔偿协议,可依法起诉,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后确定赔偿数额。

  免责条款无效后,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医院是否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情形下,诊所对患者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