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单独家庭”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标签】计划生育|单独家庭

更新时间:2019-12-22

  核心提示:对现有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也要把握三点。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陕西“单独家庭”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对现有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含非婚生育子女、收养子女);

  2、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二)对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认定,应把握三点:

  1、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申请生育子女前死亡;

  3、本人的父母没有收养子女。夫妻一方是否为独生子女按事实认定,其父母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申请再生育的前置条件。

  注意:

  陕西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依法作出的党政纪处分和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违法行为仍然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仍然按照《条例》、奖励扶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分两种情形:

  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生育两孩的,自申请之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废止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2、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又申请生育两孩的,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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