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标签】计划生育|超生罚款
更新时间:2020-01-07
核心提示:根据相关规定,辽宁超生罚款标准为: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还有更多关于辽宁超生罚款标准的内容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辽宁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注意:
对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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