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最低工资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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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1-31

  核心提示:衡阳“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月调整为1035元/月。有关衡阳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详细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衡阳最低工资标准2014

  衡阳市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月调整为103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元/小时调整为10.4元/小时。

  “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70元/月调整为94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元/小时调整为9.8元/小时。

  注意: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包括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样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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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四档:

  (一)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

  1265元/月、1145元/月、1035元/月、945元/月;

  (二)湖南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

  12.5元/小时、10.9元/小时、10.4元/小时、9.8元/小时。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目前,湖南省选择最低工资标准后两档次的大多分布在怀化、湘西等地区。而长沙、湘潭、株洲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应该选择最高两档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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