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
【标签】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更新时间:2019-05-03
核心提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还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多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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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三)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四)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五)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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