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政策
【标签】独生子女|失独家庭
更新时间:2019-05-19
核心提示:我国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生育二胎,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即为失独家庭。深圳市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怎么样?根据规定,深圳市对失独家庭进行扶助,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以下由法律快车法律经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金政策:
一、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金对象:
深圳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申请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金需符合的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深圳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
四、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金的申请流程:
1、符合扶助对象条件的家庭,可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2、社区、街道及区卫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3、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在受理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公示5日。
五、深圳市失独家庭扶助金的发放:
1、在扶助金发放环节上,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本人。
2、扶助金按月计算,每人每月发放一次,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残疾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从死亡的次月起调整扶助金标准。
3、因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次月起,终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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