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上海的非户籍人口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吗?
【标签】计划生育|上海
更新时间:2020-09-24
核心提示:单独二胎政策里,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上海户籍。”也意味着对于非户籍常住人口来说,这样的政策并不适用。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常住上海的非户籍人口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吗?
根据《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上海市卫计委副主任黄红表示,我们的单独二胎政策里,首先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上海户籍。这也意味着对于非户籍常住人口来说,这样的政策并不适用,夫妻双方都是非本市户籍人口,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而不适用上海的政策。
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均不是本市户籍的,尽管是上海的常住人口,也不适用上海的单独二胎政策。
相关内容:
目前上海生二胎的条件
一、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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