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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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4-25

  核心提示: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在此之前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是一种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后,只要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了。有关事实婚姻的更多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能否算做事实婚姻而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以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同居关系,不属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如在《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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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