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标签】消费权益|霸王条款

更新时间:2020-06-11

  核心提示:“不公平格式条款”被俗称为“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更多有关“霸王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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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分别是:

  1、“禁止自带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3、“包间最低消费××元”;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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