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护理费标准2014

【标签】工伤|护理费

更新时间:2019-02-19

  核心提示:北京市从2014年7月1日调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北京市新的护理费标准是什么呢?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标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北京市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

  此次工伤人员护理费的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法律快车小知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范围包括: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