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标签】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
更新时间:2019-02-05
核心提示:上海市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的操作细则。根据细则,上海市职工提起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费用的,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上海市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①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①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②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③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①、②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③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①、②项材料。
二、上海市租房提取公积金的程序: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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