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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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10

  核心提示: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从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具体的收费标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新标准:

  (一)合法装载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

  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7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具体如下:

  1、合法装载车辆。

  (1)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2)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

  (3)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计收;

  (4)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2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1)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

  (2)对超限30%以下(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3)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4)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计重及计费取整办法:

  1、计重取整办法。

  计重质量吨位以0.1吨为单位。不足0.1吨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取整。

  2、计费取整办法。

  为提高收费速度,缩短车辆停留时间,将收费额计费尾数归结取整为5元或10元,具体取整归结办法如下:

  (1)收费额计费尾数小于2.50元的,舍去;

  (2)收费额计费尾数大于等于2.50元小于7.50元的,按5元计收;

  (3)收费额计费尾数大于等于7.5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按10元计收。

  (4)当收费额总数小于5元时,按5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