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的期限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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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9-15

  核心提示:?、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2、行政案件: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两个月;,,可以延长两个月。

  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委托执行的案件,,。未执行完毕的,。

  上述规定对审限作了具体的限制,但是下列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