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审理会采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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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3-30

  核心提示:哪些案件审理会采用指定管辖?采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不得再自行移送,。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指定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37条:,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第38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指定管辖的原因有三种: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

 ,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意见》的规定,,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由该地、;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由该省、自治区、;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应当逐级进行。,。,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上设立指定管辖制度,,保证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制度作了较多规定。、,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管辖权异议的存在就有其必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管辖异议权。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又有利于纠正管辖错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如果不存在指定管辖的特殊原因,,。

  在上诉审中,,就不存在指定管辖的条件。

  如果出现指定管辖的原因,,也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因为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当事人行使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手段,非属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案件,,对方当事人管辖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