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制度现状
【标签】突发环境事件
更新时间:2020-11-01
有一种普遍得到接受的观点认为:突发环境事件丛生的源泉在于应急立法滞后的使然。事实真是如此吗?从现有法律来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做出了规定的法律是很多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等,均对应急处理措施有所规定;此外,国家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涉及环境突发事件的主要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现行的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立法不可谓不丰富,从《环境保护法》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再分解到各行业应急法规中可能涉及环境问题的条款,几乎包含了可能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每个角落。现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万能论”颇为盛行,并有在21世纪泛滥的迹象,赶超型的立法在数量和规模上日趋膨胀,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立法上也不例外。因此将问题简单归咎于法律的不健全,其实是典型的盲目迷信人类建构理性主义滋养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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