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怎么审判离婚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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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17

  核心提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都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裁判。下面,。

,,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判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