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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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29

  核心提示:现在电子设备的普及,很多人都很依赖手机,特别是在一些借贷纠纷中,双方没有意识或者还没来得及订立书面的借条,只是手机短信保留了借贷关系的凭证。这个时候,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手机短信怎么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

  审查手机短信的注意事项

、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

  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了保障手机短信的关联性,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就是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