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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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23

  问:我想咨询两个问题:1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但是又没立案,并且作案不是跨区域,拘留和又不适合,当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带回公安机关这个时间算什么?《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一般在工作中,通过确定嫌疑人时,抓获人不是每次去就能抓获,所以去抓人、抓获当场没有拘留证,该如何处理?

  答: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