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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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29

  最新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房屋的建>面积计算。

  被拆房屋作价补偿金额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拆除违法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的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的部分属于安置标准内的,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年房屋建安造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建>面积与原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面积超过原建>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面积不足原建>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由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房屋条件变化等原因,原租赁的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除前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除市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产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所安置房屋全部移交原产权人,所调换安置房屋面积扩大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与产权人不另行结算。

  安置用房超过原居住面积加附属面积部分,实行有偿安置。由使用人按建安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用。使用人迁出时,由产权人退还本人。

  拆除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结构差价。在拆除前要作好房屋状况记录,并保存被拆除房屋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