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转让
【标签】拆迁
更新时间:2021-04-27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转让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必须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
3、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6、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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