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救济

【标签】行政复议

更新时间:2019-12-16

   1、关于行政复议问题

  目前对于行政裁决是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行政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有人认为,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依据该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第三种意见认为,行政裁决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当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关于行政诉讼问题

14条规定的批复》规定,。根据该批复精神,。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根据上述规定,。,审判实务中对行政裁决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渐趋一致,。


  行政制裁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