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怎样办理暂停供热?
【标签】供热
更新时间:2019-09-29
核心提示:哈尔滨供热用户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止用热协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停止用热的知识内容。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热门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关经验
-
01-05 1
-
07-21 1
-
05-12 1
-
05-13 2
-
12-19 0
-
11-26 1
-
08-12 1
-
03-10 2
-
09-20 0
-
04-0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