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怎样办理暂停供热?

【标签】供热

更新时间:2019-09-29

  核心提示:哈尔滨供热用户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止用热协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停止用热的知识内容。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当将终止用热协议报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未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