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父亲为北京户口怎么办生育服务证?

【标签】生育

更新时间:2019-08-17

  核心提示:父亲为北京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要在北京为其孩子办理生育服务证,要提交结婚证和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手续。

  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父亲为北京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b、《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

  b、《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b、《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b、《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随父入户要求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b、《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b、《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