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怎样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

【标签】生育

更新时间:2020-03-26

  核心提示: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计划生育证的程序。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办理程序:

  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天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所需资料:

  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㈢《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㈣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