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标签】劳动
更新时间:2021-03-26
核心提示:在佛山市,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并统一纳入全国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它是劳动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就业扶持政策待遇的凭证。
三、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初次办理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或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待遇的,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交如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2、本人半寸近照1张;3、居(村)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4、本人学历证书(明)。
四、就业登记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登记规定
1、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就业登记规定
1、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
2、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终止就业变更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
五、失业登记规定
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或社会保障卡和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由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仲裁书,到户籍所在地(本市、区户籍人员)或常住地(非本市、区户籍人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本市、区户籍人员)或常住地(非本市、区户籍人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终止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本市、区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待遇:
(一)创业税收扶持待遇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含跨省、市),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年度内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就业专项资金扶持补贴待遇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4、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6、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7、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8、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
9、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求职,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现场招聘会、就业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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