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哪些情况要收缴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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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16

  核心提示:洛阳市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婚夫妻子女数达到2个及以上的,独生子女证的审批机关应将发放的独生子女证收缴。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缴独生子女证的知识内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缴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⑴符合条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⑵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⑶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2、收缴程序:

  ⑴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持证人应在领取二孩生育证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回已为其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待遇,并登记备案,当事人因工作调动受多个单位奖励和优待的,除缴回现工作单位部分外,其余部分缴生育证审批机关。

  ⑵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其现工作单位和计生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待,并登记备案。

  ⑶离婚、丧偶的,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全额独生子女保健费。再婚一方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优待。

  ⑷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