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未婚生子收多少社会抚养费?
【标签】社会抚养费
更新时间:2021-04-20
核心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未婚生子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未婚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
五、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以前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按未婚生育处理,另一方按照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包括婚外生育情况)。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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