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怎样换发、补发伤残证?
【标签】伤残
更新时间:2021-02-17
核心提示:苏州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换发、补发伤残证的程序。
一、换发、补发伤残证办理程序
、补发伤残证件。
二、换发、补发伤残证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遗失证件申请补发的,本人应将遗失证件名称及编号在县级(含)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本人负担),并将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至少一份)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自登报之日起1个月后按规定给予申报补发;证件有效期满或损毁申请换发的,应同时将旧证上交县级市(区)民政部门;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四、相关法律依据:
《江苏省<抚恤管理办法>施细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将材料在集中受理时段内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一)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申请;
2.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在服役期间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出现役后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效;
3. 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对其负伤情况和残情的证明;
4. 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提供其本人的《公务员登记表》(中组部、人事部制)复印件,;
5. 见义勇为致残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6. 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7. 《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一份。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一)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的,应当填写《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
县级民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填写《调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县级民政部门在签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对应检查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残审批表》或《调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将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录入数据库,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所录入的电子数据。
(四)对退出现役的军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五)对退出现役军人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残审批表》、《调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对符合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在数据库里进行审核,同时上报《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申请表》和待审批的电子数据。
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属于退出现役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为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残审批表》、《调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残疾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馈意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其他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收入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内保存。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或《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馈意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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