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怎么设立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标签】医疗保险
更新时间:2021-02-01
核心提示:武汉市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需要的材料:
1、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
2、提交零售药店基本情况简介;
3、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供《营业执照》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和劳动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提供从业人员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提供零售药店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请注明药店建筑面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提交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10、提交申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
二、办理程序:
1、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进行申报服务指导
2、市政务中心人设窗口受理
3、审查(现场勘察)
4、批准
5、发文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
1、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
3、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制定管理规章、岗位责任、员工培训制度,并成册可用;
5、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连通的条件,医疗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有专职计算机操作和维护人员;
6、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无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7、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8、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律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定点条件
(一)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零售药店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
(三)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制定管理规章、岗位责任、员工培训等制度,并成册可用。
(五)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连通的条件,医疗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有专职计算机操作和维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零售药店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无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其他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结构合理。
综合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承担住院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批文,住院床位数一般不少于20张。
只承担门诊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
(八)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九)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申报表》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
(二)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劳动合同和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合法的任职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供医药服务场所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七)申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
四、申报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定”工作需要,适时向社会发布“两定”公告,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已定点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本部之外的院区应单独提出定点申请,经批复同意定点方可纳入医保结算。零售药店以门店为单位定点,不连锁定点。
(一)申报
申报单位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hrsj.gov.cn)下载《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申报表》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下同)负责指导申报和资料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单位。
申报资料基本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资料;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汇总统计表和申报材料集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报送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申报资料合格的,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申报资料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实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集中受理申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制发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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