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是怎样?

【标签】特困人员|供养

更新时间:2019-08-15

  核心提示:为切实维护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标准怎么样?供养的方式是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1、供养人员

  持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应当优先由户籍所在地区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

  3、供养标准

  (1)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

  (3)每年第二季度,各区(县)民政、、,制定本区(县)当年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当年7月1日实施。

  4、资金保障

  (1)集中供养:供养资金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预留资金后,由区(县)民政或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

  (2)分散供养: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本市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