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车辆保险理赔新规定
【标签】车辆保险|保险理赔
更新时间:2019-05-08
核心提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四川省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即车主出险后,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打入车主账户,由车主向修理单位垫付修车款。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1、四川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
保险公司将机动车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不得用现金支付。
即原来车主委托4S店向保险公司索赔,赔款直接到4S店账户的模式不再可行,而是需要车主自己向修理单位垫付修车款,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打入车主账户。
如果有向汽车修理企业或4S店等第三方机构支付赔款行为,且无公证机关公证后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除按每案2000元处违约金外,加扣违约金20万元。
2、若车主想要第三方代办理赔业务,怎么办?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内容,在全省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过去可由4S店、修理厂等机构代收的车险理赔款,各财产险公司将按新规,将赔款的全额支付到车主的同名银行账户中。如果车主需要第三方代办理赔业务,须提供委托书。
3、保险公司处理程序要求:
1、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无人伤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已定损责任内金额的80%的赔款。
2、对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的小额赔案,应当自报案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自收齐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转账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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