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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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3-07

  核心提示:怎样的行为才能构成紧急避险呢?在我国的《刑法》第21条中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下面请看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 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 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